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我所成立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应急小组,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针对疫情防控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现就行政、刑事发面的主要内容温馨告知:
早在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大家可以网络搜索学习。该规定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仍然有效。其中常见违法犯罪行为有:
造谣传谣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行为以寻衅滋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近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多起网上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
1月25日17时许,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事态严重,黄柏都有人确诊了”的信息等内容,引发不明真相群众评论并转发,造成不良影响。1月26日,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依法给予捏造疫情谣言的违法行为人余某亮(男,33岁,黄柏乡人)行政拘留。
重庆警方1月26日发布警情通报,网传“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称“禁止各类整酒,禁止串门,所有景点景区一律关闭,市属所有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一律暂时停运……”系谣言。炮制者秦某(男,34岁,丰都县人)已被丰都警方行政拘留10日。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警方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劝告大家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
传播传染病行为,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可以根据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据环球网报道:因刻意隐瞒从武汉返乡,已有多人被刑事立案。
1月31日,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全省首起涉疫刑事案件,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2月1日,广西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月2日,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杨某丽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2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月2日,江西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通报,对陆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轻微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对企业进行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哄抬物价等行为,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通过多途径告诫相关经营者严格依法经营,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经营者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依法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的疫情防控制度。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目前我市及下属各县市区均公布相关疫情防控的具体措施。对于应该主动报告、登记备案的情形,应该在家自我隔离、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的等情形均有具体要求。1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全国各地对拒不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已有多起处罚的案例:
据四川在线资阳频道报道,1月27日,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对拒不执行防控措施、仍对外营业的茶馆老板唐某某行政拘留六日。
东莞警方2月3日下午发布通报,1月29日,一男子在东莞市麻涌镇华阳湖公交站乘公共汽车时,上公交车不戴口罩且不听劝阻,被拘留五日。
2020年1月29日晚19时,乐平市礼林派出所民警对辖区进行巡查时,在陈家埠村发现一家小店门口聚集有二十人之多。小店门前有数位妇女跳着广场舞,小店内部有几人围着一个桌子打牌。民警驱散在场的人员后,找到店主洪某并严厉批评其在疫情防控期间聚集大量人员进行娱乐活动的行为。洪某当场认识自己的错误,并于1月30日上午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依法对洪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澎湃新闻网消息,1月30日,荆门市一家通信充值营业厅开门营业,工作人员贺某没有佩戴口罩。社区工作人员反复劝告拒不配合。报警后贺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新浪新闻报道,江苏省通州公安发布,通州一企业老板提前复工,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这是全国首例因为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可以按照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医疗及生活物资的生产销售,公安机关必将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
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官方微博27日发布一则警情通报,对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的王某成、田某军、邵某娟,毛某娟等人,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刑事拘留。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救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疫情无情人有情,共克时艰,人人有责,做好自己,互望相守,同舟共济,众志成城。
以上是我律所总结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涉及的行政、刑事法律问题及风险,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感谢大家对我律所工作的认可与支持。抗击疫情,我们一路同行!